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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号令解读:专利优先审查将于9月1日施行,企业要提前抓住两个节点

知识产权
2026-08-20
壹言锦创内容组
新规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85号令将优先审查进一步导向高质量创新,同时收紧申请节点和答复节奏。

2026年7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第85号令《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自 2026年9月1日 起施行;2017年公布的第76号令同时废止。

新旧办法对比来看,最值得企业关注的变化集中在申请节点、准入条件、申请材料、答复期限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整体延续,边界更清楚

两版办法都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以及三类专利申请的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

新版进一步明确,依据双边或多边协议开展的优先审查,以及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开展的快速审查,不适用本办法。

企业影响: 专利预审、优先审查和国际协作审查属于不同通道,不能混用办理规则。

二、申请节点:发明专利必须抓住首次处理前

对比项目 第76号令 第85号令
发明申请节点 处于实质审查阶段 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
首次处理 未作具体解释 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

新版明确,发明专利申请只有在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尚未作出首次处理时,才适用该办法。这里的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经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

企业影响: 计划申请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应在首次处理通知发出前完成判断和提交。不能等收到审查意见后,再把优先审查当作补救措施。

三、准入条件:从产业清单转向价值导向

旧办法列举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以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适用情形。

新版不再逐项罗列上述产业,而是要求专利申请或者复审案件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涉及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 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 已经产业化实施、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
  • 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 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企业影响: 属于某个产业不再是唯一判断依据,技术创新价值和转化运用前景成为准入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准备请求优先审查时,应同步准备技术价值、产业化进展和应用前景证据。

四、不予优先审查:新版增加明确限制

新版第八条明确,以下情形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已经被准予加快审查;
  •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 申请、复审或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审查程序内已经享受优先审查或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
  • 依据海外布局情形请求优先审查,相关材料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

企业影响: 同日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已经使用其他加快通道的案件,需要在申请布局时提前考虑审查路径。

五、申请材料:检索资料由必交改为可提交

旧办法要求提交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新版改为:申请人可以提交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相关材料。

优先审查请求仍应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除海外布局的特定情形外,申请专利和复审案件的优先审查请求书,仍应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企业影响: 形式材料有所简化,但与创新价值、产业化实施和适用情形相关的证明材料仍然重要。可提交不等于没有准备义务。

六、审查期限:结案期限基本不变,发明答复期缩短

申请或案件类型 第85号令期限
发明专利申请 45日内首次处理,1年内结案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 2个月内结案
复审案件 7个月内结案
发明、实用新型无效宣告 5个月内结案
外观设计无效宣告 4个月内结案

旧办法规定,发明专利优先审查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期限为两个月;新版缩短为一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的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仍为十五日。

企业影响: 优先审查案件不能继续按照普通案件节奏处理,发明专利收到审查意见后必须快速组织答复。内部研发、法务、代理机构和业务部门应提前约定材料反馈时限。

七、无效宣告:新增和细化多类争议场景

旧办法已覆盖侵权纠纷和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无效宣告案件。新版进一步列明:

  •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
  •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
  • 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
  • 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仲裁等情形。

企业影响: 专利侵权、开放许可、药品专利和实施许可合同发生争议时,可结合案件程序判断是否具备无效宣告优先审查条件。

八、监督管理:新增数量统筹和诚信约束

新版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各地优先审查工作管理情况、推荐及后续审查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情况、对国家重点产业和重大战略的支撑情况等因素,分配并调整各地方优先审查数量,并根据总体需求和审查能力统筹确定总量。

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制定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规则,明确推荐标准,保障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对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自相关行为被认定起一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其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

企业现在应当做什么?

1. 先做案件筛选

盘点正在实质审查、准备进入实质审查或拟提出复审、无效宣告的案件,判断是否存在优先审查需求。

2. 再核对申请节点

发明专利重点确认是否已经收到首次处理通知。已经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的案件,不宜再按照新版优先审查路径安排。

3. 提前准备价值证据

围绕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实施、海外布局或公共利益等适用情形,准备研发成果、产品落地、销售或试用、项目合同、检测报告、技术对比和应用证明等材料。

4. 建立一个月答复机制

优先审查不是只加快授权,也会同步压缩企业的响应时间。应提前确定发明专利审查意见的内部会签、技术补充和代理答复流程。

最后看三点: 发明申请要抓住首次处理前;发明审查意见答复期缩短至1个月;优先审查准入更看重创新价值和转化运用前景。

信息依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5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26年7月30日公布,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6月28日公布。

本文核验日期:2026年8月20日。具体案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现行办理要求为准。本文为政策信息解读,不构成对特定案件能够通过优先审查或获得授权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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